有律师想按港片《法中情》情节进行辩护,结果悲剧了:被检察院投诉了...
有人曾经统计,“ 71% 的强奸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先是自愿发生关系,之后女方发现自己的意图得不到实现,进而举报男方进行强奸,这样的案例,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有强奸案例显示,警方根据被害人举报抓获男方后,男方则拿出了之前女方发送的暧昧短信,之后女方发送的索要钱财、威胁恐吓的短信,最后不得不撤销案件结案。案例的后面,网友们纷纷警觉,想以强奸罪法办男方,也太容易了,要是男方没有证据保存意识,是不是就会罪责难逃了?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问题是,律师发表的,“被害人生活作风问题的言论”、上诉状中“案发当天被害人王某某和被告人闫某某并没有进行性行为,被害人无法从性上得到满足,转而喝酒,通过酒精麻痹神经,获得短暂的快乐,因而,被害人喝酒并非出于自杀的目的,而是因为没有完成性行为后的替代性逃避现实行为。”,是律师正常发表代理意见,还是“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呢?
在《法中情》中,律师叶颖儿法庭上公开发表的案情推测及当着被害人凌祖儿面的指责,远比以上的言论来的凌厉,可也没有受到任何的阻止,甚至凌祖儿的律师要求法官打断叶颖儿的提问及推断时,还遭到了法官的驳回裁决。
司法实践中,性侵案件,绝大多数是只发生在两人之间的事儿,但只要有被害人一方报案,通常就会被赋予了被侵害者的地位,如果加上了被害人自杀的后果,则会被更加坐实了遭受侵害的认定。刑事司法上要求的轻信口供、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要求,往往在对于“受害者”的同情认识里,退位让步。前不久,不是还有一位79岁的教师为了55年前的一桩强奸案喊冤,证据则是受害人的为其“力证清白”。详见《“24岁时我没有强奸女学生”:78岁的他,用一生证明自己无罪》一文。
为了防止强奸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律师是否可以发表对于被害人个人品行、自杀原因的推测呢?《法中情》中,有这样的一个情节,为了指证和惩治田迪文,凌祖儿和其妹妹凌珊珊都被告诫,作为强奸案的被害人,都会不免要被详细的询问被侵害的过程,和接受来自公众关于生活作风的质疑。在世俗观点里,许多性侵案的受害者会被指责是“活该”,甚至被冠以“荡妇”的臭名。从这方面看,怀疑被害人的生活作风问题,不仅可以警惕一方当事人恶意借助司法程序实现个人目的,而且也根本不是律师的独出心裁的个人见解啊!
律师提出自己的怀疑,哪怕是大胆了一些,就是“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如果律师不能发表个人对于“被害人”的品行看法、案情可能性的估测和合理怀疑,以后谁还敢发表无罪辩护代理意见呢?要求律师对个人观点拿出证据,谁能做到?毕竟,无罪辩护,就是凭的大胆预测、提出怀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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